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60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规〔2023〕6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促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数字化、工业化、智能化转型发展,推动厦门市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建设工作,规范厦门市智能建造试点(示范)项目、试点(骨干)企业、试点(示范)产业基地的评价要点和尺度,制定本评价指引。
1 智能建造试点(示范)项目
1.1 基本规定
1.1.1 智能建造试点项目是指在工程实践中,可为智能建造领域探索新路,提供新模式、新方法的工程项目。
1.1.2 智能建造示范项目是指在工程实践中,已取得智能建造领域若干成功经验,可为行业树立先进示范的工程项目。
1.1.3 智能建造试点(示范)项目申报对象须为厦门市行政区域内新(扩、改)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及港口等工程项目。
1.1.4 智能建造试点(示范)项目不限制申报主体,可以由建设(含代建)、总包、设计、施工及咨询等单位申报,当单个项目有多个申报主体时,由建设(含代建)单位或总包单位为申报主体,其他单位为参建单位。
1.1.5 智能建造试点(示范)项目申报对象不得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和质量事故,且项目履约情况符合合同约定。
1.1.6 智能建造试点(示范)项目申报对象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 在设计、施工过程中深入运用BIM技术;
2 在施工过程中采用现代化管理模式;
3 在施工过程中采用建筑工业化手段。
具体内容见本指引附表1的基本条件项。
1.1.7 将被评价工程项目按阶段定义为以下四种类别:
Ⅰ类:已完成施工图审查、且申报当年可完成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
Ⅱ类:已完成产值小于施工合同价格50%的在建工程项目;
Ⅲ类:已完成产值达到施工合同价格50%及以上的在建工程项目;
Ⅳ类:已完成竣工验收、且正常运维6个月及以上的工程项目。
1.1.8 工程项目的智能建造水平从策划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运维阶段、特色项等五个内容进行评价,具体评价指标见本指引附表1。
1.1.9 针对工程项目智能建造水平的评价方法包括“已实施项评价”和“方案项评价”两种。“已实施项评价”是指针对项目已完成内容,按照本指引附表1逐项进行打分;“方案项评价”是指针对项目未完成但已有可行方案的内容,按照本指引附表1逐项进行打分。
1.1.10 同一工程项目在全过程周期中,只能被认定一次智能建造试点项目和一次智能建造示范项目;同一工程项目不能在同一批次同时认定为智能建造试点项目和智能建造示范项目;已认定为智能建造示范项目的不再认定为智能建造试点项目。
1.1.11 首次申报未被认定为智能建造试点项目的工程项目,可在后续批次继续申报,同一工程项目申报两次未通过认定的不可再进行申报。申报智能建造示范项目遵守同样规定。
1.1.12 智能建造试点(示范)项目的评价须符合国家、福建省和厦门市现行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1.2 智能建造试点项目
1.2.1 Ⅰ、Ⅱ、Ⅲ三类项目可申报智能建造试点项目,分别按照以下方法,按照本指引附表1内容进行打分评价:
Ⅰ类:本指引附表1中,策划、设计阶段的内容按“已实施项评价”方法进行评价,施工阶段、运维阶段的内容按“方案项评价”方法进行评价,特色项的内容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种方法进行评价;
Ⅱ类:本指引附表1中,策划、设计阶段的内容按“已实施项评价”方法进行评价,施工阶段、运维阶段、特色项的内容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种方法进行评价;
Ⅲ类:本指引附表1中,策划、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的内容按“已实施项评价”方法进行评价,运维阶段、特色项的内容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种方法进行评价。
1.2.2 申报主体根据厦门市建设局官网的征集公告申报智能建造试点项目,根据项目的分类,逐项填报项目已实施内容和方案内容。已实施内容需提供本指引附表1中规定的所有佐证材料及实际成效,方案内容需提供实施方案、人员配置、采购计划、专项资金预算、平台功能展示等可以证明应用实施计划的材料。
1.2.3 智能建造试点项目视情况由专家组集中进行评价,专家组由5名专家组成,专家由厦门市建设局推进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建设工作专班从厦门市智能建造专家库抽取。
1.2.4 Ⅰ、Ⅱ、Ⅲ类工程项目分别按类别进行评价,并按类别给出评价结果。
1.2.5 申报项目经专家评价后,得分总和为60分及以上的具备认定为厦门市智能建造试点项目的资格。
1.2.6 具备认定厦门市智能建造试点项目资格的项目,在厦门市建设局官网上进行公示,经厦门市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正式公布。
1.3 智能建造示范项目
1.3.1 Ⅱ、Ⅲ、Ⅳ类项目可申报智能建造示范项目,分别按照以下方法,按照本指引附表1内容进行打分评价:
Ⅱ、Ⅲ类:本指引附表1中,策划、设计、施工阶段、特色项的内容按“已实施项评价”方法进行评价,运维阶段的内容按“方案项评价”方法进行评价;
Ⅳ类:本指引附表1中,所有内容均按“已实施项评价”方法进行评价。
1.3.2 智能建造示范项目申报对象须满足以下条件:
1 2023年8月31日以前仍为Ⅱ类的工程项目,须先申请且认定为试点项目后方可申报智能建造示范项目。
2 2023年8月31日以前已为Ⅲ、Ⅳ类的工程项目,可直接申报智能建造示范项目。
1.3.3 申报项目经专家评价后,得分总和为80分及以上的具备认定为厦门市智能建造示范项目的资格。
1.3.4 智能建造示范项目的申报、评价、公示及审定流程与智能建造试点项目一致。
2 智能建造试点(骨干)企业
2.1 基本规定
2.1.1智能建造试点企业是指在工程实践中,可为智能建造领域探索新路,提供新模式和方法的相关企业。
2.1.2 智能建造骨干企业是指在工程实践中,已取得智能建造领域的若干成功经验,可为行业树立先进示范的相关企业。
2.1.3 厦门市智能建造试点(骨干)企业申报主体的注册地应为厦门市,且已作为申报主体或参建单位积极申报智能建造试点(示范)项目。
2.1.4厦门市智能建造试点(骨干)企业的申报主体当年不得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且负主要责任,且近3年不得发生较大安全、质量事故且负主要责任;企业信誉良好,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需提供企业申报时间三个月内的信用信息报告。
2.1.5 厦门市智能建造试点(骨干)企业的申报主体须满足本指引附表2中资格控制项规定的各项内容。
2.1.6 企业的智能建造水平从技术基础能力、应用实施能力、特色项等三个内容进行评价,具体评价指标见本指引附表2。
2.1.7 同一企业只能被认定一次智能建造试点企业和一次智能建造骨干企业。
2.1.8 首次申报未被认定为智能建造试点企业的相关企业,可在后续批次继续申报,同一企业申报两次未通过认定的不可再进行申报。申报智能建造骨干企业遵守同样规定。
2.1.9 智能建造试点(骨干)企业的评价须符合国家、福建省和厦门市现行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2.2 智能建造试点企业
2.2.1 智能建造试点企业申报主体根据厦门市建设局官网的征集公告申报智能建造试点企业,逐项填报内容,提供本指引附表2中规定的所有佐证材料及实际成效。
2.2.2 智能建造试点企业视情况由专家组集中进行评价,专家组由5名专家组成,专家由厦门市建设局推进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建设工作专班从厦门市智能建造专家库抽取。
2.2.3 申报企业经专家评价后,得分总和为60分及以上的具备认定为厦门市智能建造试点企业的资格。
2.2.4 具备厦门市智能建造试点企业认定资格的企业,在厦门市建设局官网上进行公示,经厦门市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正式公布。
2.3 智能建造骨干企业
2.3.1 申报智能建造骨干企业的主体单位,须先申请且认定为智能建造试点企业后方可申报。
2.3.2 申报企业经专家评价后,得分总和为80分及以上的具备认定为厦门市智能建造骨干企业的资格。
2.3.3智能建造骨干企业的申报、评价、公示及审定流程与智能建造试点企业一致。
3 智能建造试点(示范)产业基地
3.1 基本规定
3.1.1智能建造试点产业基地是指在工程实践中,可为智能建造领域探索新路,提供新模式和方法的建筑工业化产业基地。
3.1.2智能建造示范产业基地是指在工程实践中,已取得智能建造领域的若干成功经验,可为行业树立先进示范的建筑工业化产业基地。
3.1.3 厦门市智能建造试点(示范)产业基地申报主体的注册地应为厦门市,且为具有固定工业厂房的建筑工业化相关制造企业。
3.1.4厦门市智能建造试点(示范)产业基地的申报主体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 配置有原材料堆场、成品堆场、研发和试验用房等;
2 建立了完善的技术、质量、安全和档案管理体系,通过了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3 信誉良好,无征信不良行为记录,需提供企业资信情况证明;
4 申报主体当年未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且近 3 年未发生较大质量、安全事故。
3.1.5 产业基地的智能建造水平从技术水平、多方位能力、工程业绩、特色项等四个内容进行评价,具体评价指标见本指引附表3。
3.1.6 同一产业基地只能被认定一次智能建造试点产业基地和一次智能建造示范产业基地。
3.1.7 首次申报未被认定为智能建造试点产业基地的相关产业基地,可在后续批次继续申报,同一产业基地申报两次未通过认定的不可再进行申报。申报智能建造示范产业基地遵守同样规定。
3.1.8 智能建造试点(示范)产业基地的评价须符合国家、福建省和厦门市现行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3.2 智能建造试点产业基地
3.2.1 试点产业基地申报主体根据厦门市建设局官网的征集公告申报智能建造试点产业基地,逐项填报内容,提供本指引附表3中规定的所有佐证材料及实际成效。
3.2.2 智能建造试点产业基地视情况由专家组集中进行评价,专家组由5名专家组成,专家由厦门市建设局推进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建设工作专班从厦门市智能建造专家库抽取。
3.2.3 产业基地经专家评价后,得分总和为60分及以上的具备认定为厦门市智能建造试点产业基地的资格。
3.2.4 具备厦门市智能建造试点产业基地认定资格的产业基地,在厦门市建设局官网上进行公示,经厦门市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正式公布。
3.3 智能建造示范产业基地
3.3.1 申报智能建造示范产业基地的,须先申请且认定为智能建造试点产业基地后方可申报。
3.3.2 产业基地经专家评价后,得分总和为80分及以上的具备认定为厦门市智能建造示范产业基地的资格。
3.3.3智能建造示范产业基地的申报、评价、公示及审定流程与智能建造试点产业基地一致。
附件:1.
附件1
厦门市智能建造试点(示范)项目评价表
(一)基本条件项
基本条件 | 条件内容 |
BIM技术运用 | 设计阶段使用BIM进行辅助设计,并提交全专业BIM模型;施工阶段根据施工条件深化BIM模型(lod300以上),并通过BIM技术进行模型轻量化查看、可视化技术交底。 |
现代化管理模式 | 建立数字化项目管理体系,采用工业互联网、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实现人员信息、物料信息、质量安全、设备等现代化管理。 |
建筑工业化手段 | 建立与钢结构、装配式混凝土结构等新型建筑工业化相适应的精益化施工组织方式,实行多专业交叉协同施工,提高施工现场精细化管理水平。 |
(二)指标评分项
工作阶段 | 关键技术 | 评价指标 | 评分 |
策划阶段 | 组织体系 | 项目智能建造工作组织机构建立情况与协调机制完善,且分工明确。(3分) | 10分 |
智能建造规划实施方案 | 项目具有智能建造实施方案并通过公司审批程序完成。明确智能建造在项目中的总体要求、实施计划、应用场景并明确验收标准。(4分) | ||
装配式建筑 | 项目被认定为装配式建筑。(3分) | ||
设计阶段 | 数字化设计 | 设计阶段使用BIM进行辅助设计,满足BIM报建、多专业碰撞检查与协调、设计优化等要求,并提交全专业BIM模型。全专业BIM模型应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等专业。模型精度需满足相应阶段BIM深度要求,具体可以参考《DB3502/Z 5051-2019 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导则》。(5分) | 35分 |
设计阶段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主要专业使用BIM正向出图,图纸深度满足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说明正向设计实施流程,提交符合正向设计流程的各专业设计模型。(每个专业2分,满分7分) | |||
数字化深化设计 | 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将BIM模型深化至Lod3.0。综合深化设计对各专业深化设计初步成果进行集成、协调、修订与校核,形成综合平面图、综合管线图,保持各专业模型协调无冲突。(5分) | ||
基于BIM模型开展包括但不限于场地分析、可视化漫游、节能日照、风环境、光环境、声环境、热环境模拟、结构分析、能量分析、火灾分析、构件优化、装配式、智慧建造、城市三维地形分析和规划、绿色、零碳/低碳/双碳评估、线路优化、弃土场选址、项目经济性分析、模拟驾驶及交通事故风险评估、交通模拟等分析工作。根据分析结果,结合全生命周期成本,进行优化设计。(每项1分,满分6分) | |||
协同设计 | 利用基于 BIM 的协同工作平台等手段,制定“资料互提、设计、校对、审定”各阶段协同办法,开展多专业、多阶段间的数据共享和协同工作。(4分) | ||
人工智能(AI)设计 | 运用人工智能(AI)技术进行图纸、BIM模型的设计效果图渲染等工作。(3分) | ||
工程量统计 | 通过 BIM 模型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各专业工程量进行统计,用于概预算分析,并提供详尽完整的过程作业文件。(5分) | ||
施工阶段 | 管理体系 | 使用基于数字化管控平台、智能建造技术及其他数字化系统、终端的项目管理体系。(3分) | 35分 |
人员信息管理 | 通过信息化系统实名制、考勤管理、教育培训管理、健康管理、信用管理等人员管理(每项应用1分,满分5分) | ||
物料信息管理 | 利用射频识别(RFID)信息、二维码等物联网技术和协同管理平台进行智能收验物料、材料检验检测、装配式部品部件智能化管理、物料统计分析、钢筋智能点检等物料管理(每项应用1分,满分6分) | ||
质量、安全管理 | 利用IOT、信息化等技术,进行质量安全巡检、施工组织设计、危大工程管控、大体积混凝土测温、安全培训等质量、安全管控工作。(每项应用1分,满分6分) | ||
建筑机器人及智能施工设备 | 应用智能测量、智能检测、部品部件生产、工序施工以及智能工程、智能施工装备集成平台等机器人和智能装备。(每项应用1分,满分6分) | ||
施工阶段三维可视化应用 | 根据施工条件深化BIM模型,并通过BIM技术进行模型轻量化查看、可视化技术交底、二三维联动查看、BIM样板引路,施工工艺模拟等应用。积极采用AR、VR等技术进行技术交底。(每项应用1分,满分5分) | ||
数字化资产 | 交付包含全专业BIM竣工模型及符合《厦门市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DB3502/Z 5003-2021)等标准要求的工程相关信息数字化档案。(4分) | ||
运维阶段 | 数字化档案 | 维护、更新BIM竣工模型与运维相关数据信息。(5分) | 20分 |
建筑能耗监控管理系统 | 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在保障建筑室内环境健康舒适、设备健康运行的前提下,提高建筑能源系统的运行效率,实现能源精细化管理。实现对供水、供电、燃气、制冷、采暖等建筑各类能源系统运行参数的实时监控、统计分析,并通过人工智能算法实现对用能设备的自动管理,实现对能源设施设备和系统管理进行的优化。(每项应用2分,共8分) | ||
智能运维管理平台
| 交付时搭建运维管理平台,开展后期设备设施管理、安全预警监控、维修维保服务、智能化的自动巡检,检测数据自动报警等智能化运维。(每项应用2分,共7分) | ||
特色项 | 软件平台 | 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智能建造专用软件或使用多方协同智能建造工作平台,并在项目应用中发挥实际价值,须提供相应佐证资料。(5分) | 满分20分 |
设备研发 | 研发相关智能建造装备,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挥实际效益。(5分) | ||
装配率 | 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装配率达60%以上。(5分) | ||
绿色建筑 | 实施智能建造技术与绿色建筑有机融合,符合《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或地方绿色建筑标准要求并获得绿色建筑标识。(一星级 1分,二星级3 分,三星级 5分) | ||
其他 | 项目为国家级及省级重点项目,拥有论文、专利等科技成果,拥有市级以上的各种奖项及工法,智能建造成果受到省(部)级及以上媒体报道,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可酌情进行加分。(满分5分) |
附件2
厦门市智能建造试点(骨干)企业评价表
(一)资格控制项
模块 | 企业指标 | 评价指标 |
企业基本情况 | 研发投入 | 近3年智能建造研发投入经费年平均不低于600万元或占年营收的3%及以上。 |
技术团队 | 有固定的科研、设计场所,成立企业智能建造技术中心,配备相应的智能建造研发应用团队,其中工程师不少于10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5人,打造企业智能建造人才梯队,逐渐改善建造人才结构;联合高校等科研单位建立产学研创新联合体,落实智能建造相关人才培训计划。 | |
标准体系 | 编制企业智能建造发展规划、建立企业内部的智能建造实施标准并在项目中实际落实推进。 | |
技术基础能力 | 基础软硬件配置 | 拥有智能建造专用的科研技术装备一套以上,具备建筑信息模型(BIM)软件,应用于设计、施工、运维等场景(不少于10个)。 |
软件和网络安全基础能力 | 企业使用自主可控内核开发的各种软件(国产化、正版化)。 | |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符合要求。 |
(二)指标评分项
模块 | 企业指标 | 评价指标 | 分值 |
技术基础能力 | 基础硬件配置 | 具有多种类型和一定数量的建筑智能机器人以及其他智能建造装备。(10分) | 10分 |
智能管理平台建设 | 具有企业级智能建造管理平台系统,实现企业应用系统和项目信息数据全面互联互通,项目数据协同共享,提升工作效率,应用智能分析统计辅助决策和风险预警功能。(10分) | 20分 | |
具有项目级智慧集成平台或具有企业管理平台,项目管理在企业平台上运行。(10分) | |||
应用实施能力 | 试点项目应用 | 1.有一定数量的智能建造试点项目;(8分) 2.智能建造先进技术在项目应用中成效良好;(9分) | 25分 |
科技创新成果 | 1.获得智能建造相关奖项(市级1分、省级2分、国家级3分);相关科研成果(专利1分、工法(省级2分,国家级3分)、软件著作权0.5分);(满分10分) 2.获批市级、省级、国家级智能建造相关科研课题(每个课题市级1分,省级2分,国家级3分);主编或参编智能建造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主编每项3分,参编每项2分);主编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等(每项2分)。(满分10分) | 20分 | |
效益分析 | 1.社会和经济价值;(8分) | 25分 | |
特色项 | 装配式建筑 | 1.装配式建筑有达到星级标准(装配率:一星60%-75%、二星76%-90%、三星91%以上);(一星级一个项目1分,二星级一个项目2分,三星级一个项目3分,满分3分) 2.有实施装配式装修项目业绩。(一个项目1分,满分2分) | 5分 |
智能运维资源配置 | 搭建运维管理平台,开展后期设备设施管理、安全预警监控、维修维保服务、智能化的自动巡检,检测数据自动报警等智能化运维。(5分) | 5分 | |
其他 | 拥有论文、专利等科技成果,拥有市级以上的各种奖项及工法,智能建造成果受到省(部)级及以上媒体报道,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可酌情进行加分。(每项2分,满分10分) | 10分 |
附件3
厦门市智能建造试点(示范)产业基地评价表
模块 | 产业基地指标 | 评价指标 | 分值 | |
技术水平 |
信息化应用及安全防护 | 具备信息安全保障能力的数字化管理软件,并建有覆盖产业基地的互联网平台 | 拥有国产的生产管理软件。(5分) | 15分 |
建有覆盖产业基地的先进安全的工业通信网络,实现数据的采集、传输和处理。(5分) | ||||
采用自建互联网平台或选择面向市场提供公开服务的互联网平台。(5分) | ||||
标准化水平 | 产品从设计、生产(采购)、施工环节均应用了标准化做法 | BIM产品构件库有专门的管理平台。(5分) | 10分 | |
建有标准化的产品施工做法库。(5分) | ||||
生产制造 | 具备智能制造数字化生产能力 | 1.生产作业数字化: 生产管理系统和数据采集与监视控制系统、分布式集散控制系统全面集成,自动生成企业所需数据报表。对工艺流程、参数和设备状态实时监控。(5分) 2.生产排程可视化: 建立高级计划与排产系统,采用集中排程、可视化调度、大数据挖掘分析和智能算法等,及时准确掌握生产信息,提高生产排程效率。(5分) | 20分 | |
1.各排放、能源系统无缝整合: 工业废弃物达标排放,并有应急处理措施;全面掌握各能源系统的运行状况,完善能源计量体系,实现各系统无缝整合,达到绿色制造、低碳环保。(5分) 2.过程质量可追溯: 质量管理系统和检测设备无缝集成,自动汇总质量数据信息,实现实时在线检测和质量全程可追溯。(5分) | ||||
多方位能力 | 人员配置 | 基地技术负责人要求 | 技术负责人有相关工作经历10年及以上,并且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或具备相关专业一级注册执业资格。(4分) | 10分 |
团队要求 | 具有专门从事智能建造的研发、设计、生产、施工团队,其中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人数不少于10人。(6分) | |||
经营管理 | 经营管理包括企业资源管理、供应链管理、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仓储及物流管理 | 建立企业资源计划系统、供应链管理系统、客户关系管理系统。(每个系统得2分,满分6分) | 20分 | |
1.搭建建筑产业互联网平台,通过行业级、企业级、项目级平台,打通项目建设全流程信息通道,实现全过程、全要素、全参与方的互联互通,形成全产业链融合一体的智能建造产业体系。(5分) 2.应用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将设计和工艺有效结合,保证产品全过程受控,加快研发速度和增强产品量身定做能力。(4分) | ||||
应用智能识别技术和仓储管理系统,实现自动化出入库、及时配送以及企业资源管理等业务集成,动态优化调整目标库存水平。(5分) | ||||
研发投入 | 企业连续3年在智能建造方面的研发投入 | 近3年智能建造研发投入经费年平均不低于600万元或占年营收的3%及以上,得7分;每超过100万(或0.5%),加1分。(满分10分) | 10分 | |
工程业绩 | 业绩 体量 | 独立承担智能建造相关工程项目深化设计、构件生产施工、承接项目达到一定体量 | 近5年,深化设计总建筑面积达到10万㎡或承接项目体量达10万m³,得4分,每增加1万㎡或者1万m³,加2分;相同项目不叠加。(满分8分) | 15分 |
生产机器人及智能施工装备 | 具备智能生产或施工装备
| 采用智能测量工具、智能检测设备、部品部件生产和工序施工机器人以及智能工程机械装备。(每采用一种得1分,满分7分) | ||
特色项
| 其他 | 获得的论文、专利、工法、奖项等相关科技成果和宣传推广 | 拥有论文、专利等科技成果,拥有市级以上的各种奖项及工法,智能建造成果受到省(部)级及以上媒体报道,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可酌情进行加分。(满分10分) | 20分 |
软件 | 生产管理软件 | 拥有自主研发的生产管理软件。(10分) |
部分内容由用户投稿或者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底部邮箱进行删除!非常感谢您的支持!